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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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336號聲請人 王宏翔 代理人 郭平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元豪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票號0000000號之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
二、請確認附表所載票號0000000號之本票『到期日』是否有誤?
三、請確認利息起算日係自『到期日』或『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起算?
四、相對人呂元豪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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