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394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住台北市○○區○○路○○號非訟代理人 陳昆璟 住高雄市○○區○○○路○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淑玲 、 黃業展 、 黃士銘 、 黃群峰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業展、黃士銘、黃群峰未成年,請具狀釋明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具狀增列。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