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41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41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418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 陳玉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伍萬肆仟捌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柒仟柒
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㈡新台幣壹拾叁萬壹仟叁佰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貳萬零伍
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之帳務管理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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