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8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8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8065號聲請人 張卯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莊志恆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四張本票提示日各為何?㈡確認附表所示本票票號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相對人姓名為「莊志恆」或「 莊志恒 」,並補正相對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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