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全聲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全聲字第153號聲請人 王聖鈞 相對人 莊彩珊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103年度事聲字第243號(假扣押強制執行案號:本院103年度司執全字第380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基隆、新北地方法院函附卷可稽,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設若相對人實已起訴在案,則請另具狀向本院陳報並自行通知聲請人即可,附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