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7706號債權人 林家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亭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借款2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存款明細或匯款憑
證)㈡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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