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交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9號原告丁○○
6號甲○○乙○○丙○○被告戊○○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155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吳坤芳
法官周紹武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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