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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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原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國益選任辯護人黃教倫律師具保人吳允喬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允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前經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萬元並由具保人繳納後,已獲釋放,茲被告未遵守每週一至轄區派出所報到之處分,嗣拘提未果,且未在監押,為本院核閱卷證無誤,足認確已逃匿,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郭書綺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淳柔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