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5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557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鄭德發 上列聲請人即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黃致豪 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3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靜文
法官林金吾法官陳靜芬法官石有為法官許秀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沛侯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