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21號聲請人 劉秀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件所示之士林電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件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