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688號聲請人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宏南通運有限公司、丙○○、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提出之本票發票金額錯誤,請以書面
二、相對人丙○○、甲○○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