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蔡秀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
書記官許雅涵附件
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二、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時,居所在彰化縣之證明。
三、先前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之內容,及毀諾原因,並述明聲請該協商時,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況。
四、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間協商之還款方案內容,並釋明無法負擔原因。
五、請以本院表單「財產增減變動表」填寫後,據實陳報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縱無變動亦應具狀陳報「無」)
六、提出於所有金融機構開戶之存摺封面暨自109年10月迄今之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影本(請務必先補摺)。並就異常匯款來源,提供匯款日期及金額,及匯款用途及原因之證明文件
七、請聲請人陳報最近3年內所有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八、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非強制性保險」保單,並提出由保險人所出具之「現有保單價值」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之證明文件(例如保單價值對帳單),且一併陳報是否有保單質借,及陳報質借之金額。(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九、請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十、聲請前2年有無無償行為,有害債權人。(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十一、聲請前2年有無有償行為,行為時明知有害債權人,受益人亦知悉。(若無亦應具狀陳報「無」)
十二、有無受領任何社會救助,期間及金額各為何。
十三、請說明現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形,而聲請更生之原因。
十四、於111年6月12日至8月11日(2個月間)新增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永豐銀行、台新銀行、安泰銀行之信用卡債務共計新臺幣1,613,181元之原因及用途(見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資料)。
十五、請依本院「更生償還計劃書」及「償還計畫表」表單陳報聲請人之更生償還計劃及更生方案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