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更一字第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更一字第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更一字第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楊天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又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之部分業經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633號支付命令諭知,另於異議程序,債權人並未另支付任何程序費用,爰不再於本件論列,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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