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417號原告 阮氏凰 被告 韋宏權 上列被告韋宏權因妨害自由案件(109年度審簡字第504號),經原告阮氏凰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劉正偉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