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除字第188號聲請人 劉炳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