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1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1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17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高裕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叁萬陸仟貳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一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八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四.八二計算之遲延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零.九八八,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一.九七六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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