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17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王梅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柒仟零肆拾肆元,及其中肆萬捌仟貳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玖萬伍仟壹佰零肆元,及其中叁萬玖仟伍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