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84號原告 蔡志誠 被告 許楨蕙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慧
法官黃則瑜法官蔡培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書記官莊昕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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