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7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子翔被告洪鍵忠被告李淑婷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顏子翔、洪鍵忠、李淑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卉聆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邦旗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