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0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057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穩富 等2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2,87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3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