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1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331號聲請人 周聰來
周陳玉英 許文河 黃正標 王育鵬 陳阿香 黃甄瑜 黎昌宇 黃益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王宣智 為公示送達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4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公示送達與原聲請狀所載,並無顯然錯誤之情事;聲請人具狀請求更正附件四臺中向上郵局存證信函第382號第4、5頁附表一誤寫、誤植內容一節,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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