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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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181號聲請人 髙秀澤 訴訟代理人 高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分別已於民國106年7月25日、同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梅蓮┌──────────────────────────────────────┐│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18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新臺幣)│││利期間│├──┼─────┼──────┼─────┼──────┼─────┼───┤│001│彩妍造型名│聯邦商業銀行│21,000元│106年2月5日│UA0000000│3個月│││店 洪淑貞 │忠孝分行│││││├──┼─────┼──────┼─────┼──────┼─────┼───┤│002│彩妍造型名│聯邦商業銀行│21,000元│106年6月5日│UA0000000│5個月│││店洪淑貞│忠孝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