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3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儒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儒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儒勝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二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其提出之聲請書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詹國立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3年8月2日│103年11月3日採│104年5月4日│104年6月9日(││││尿回溯96小時內某││聲請書誤載為104││││時││年6月10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彰化地檢104年度│彰化地檢104年度│彰化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321號│毒偵字第727號│毒偵字第706號│毒偵字第915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簡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31號│956號│387號│573號││事實審├──┼────────┼────────┼────────┼────────┤││判決│104年3月18日│104年7月31日│104年7月31日│104年10月13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簡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104年度審訴字第││判決││131號│956號│387號│573號││├──┼────────┼────────┼────────┼────────┤││確定│104年7月1日│104年8月20日│104年8月20日│104年11月3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