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26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晏昕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097
1號),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楊晏昕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楊晏昕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民國101年12月1日晚上11時27分許,在網路遊戲希望戀曲ONLINE中,以其角色「DR
EAM時尚」,對 廖崇瑋楊靖北 借用之角色「霸王之槍」佯稱是楊靖北本人,而使廖崇瑋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交付「希望戀曲」遊戲如附表所示價值約新臺幣(下同)3萬元財產利益之道具共9件(起訴書誤載為6件,應予更正)予被告所有之角色「DREAM時尚」。嗣楊晏昕可預見其不法取得之上揭道具,可能遭遊戲公司回收,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在臺中市○○區○○路○○○號住處內,用電腦網際網路連結至「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並使用 吳維哲 (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的會員編號「NO.537803」登入,向在桃園縣○○鄉○○路○○○巷○○號303室之 鄭凱文 兜售上揭不法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6之「希望戀曲」遊戲道具,鄭凱文不疑有詐,致陷於錯誤,分別以2萬5,000元之價格向楊晏昕購買如附表編號3、4、5號之道具;以1萬8,000元之價格向楊晏昕購買如附表編號1、2、6號之道具,並由鄭凱文所有之角色ID「延續」取得上揭道具,並依約將4萬3,000元匯入「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上,登記吳維哲名下的會員編號「NO.537803」的虛擬帳戶內,並由楊晏昕將上開款項領出花用殆盡。嗣因遊戲公司通知鄭凱文因其遊戲帳號購入非法取得之寶物而遭封鎖,並將鄭凱文購買之上揭如附表編號1至6之「希望戀曲」遊戲道具回收,始知受騙。案經鄭凱文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現已改制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以下仍援引原名)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二、訊據被告楊晏昕對於上揭犯行業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鄭凱文指訴情節相符(見他字卷第2頁、第51頁、第52頁;偵字卷第15頁至第16頁反面、第58頁、第59頁),並與證人楊靖北、廖崇瑋、吳維哲等人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大致相符(偵字卷第76頁、第77頁;偵字卷第87頁、第88頁;他字卷第46頁、偵字卷第10頁至第12頁、第53頁),復有網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會員帳號所有權證明書暨會員帳號之帳號登入動作、IP紀錄、角色動作紀錄、8591虛擬寶物交易網會員購買證明、普雷威股份有限公司會員帳號「a00000000」、「newboy821012」、「remix203」相關資料、目前角色列表資訊、帳號登入動作、IP紀錄、角色動作紀錄(見他字卷第5頁、第6頁、第7頁、第12頁、偵字卷第62頁至第65頁)等件在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
三、查刑法第339條第1、2項之詐欺罪,業於被告楊晏昕行為後之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0日起施行,修正後之法定刑為「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與修正前所定之「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相較,顯非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所揭櫫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行為時法處斷。次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透過網路遊戲而累積之虛擬寶物,係以電磁紀錄之方式儲存於提供線上遊戲之公司所設電腦伺服器中,藉由玩家向提供線上遊戲之公司申請帳號上網打玩,遊戲帳號所有人經電腦程式之判讀而得以支配該虛擬寶物之電磁紀錄,雖此等虛擬物品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感觸而難認與刑法「物」之觀念相當,惟因玩家欲在遊戲中獲得此等虛擬寶物,須先耗費金錢向線上遊戲公司購買相當之遊戲點數,並打玩累積一定時數始有可能獲得,玩家若欲圖速利,可藉由線上交易取得此等虛擬寶物,而免除自己支付購買遊戲公司點數耗費時日打玩之對價,故此等虛擬寶物在現實社會中得為交易客體而具有一定之財產價值,自應認屬財產上之利益。是核被告楊晏昕對廖崇瑋施用詐術取得如附表編號1至9之遊戲道具9件,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詐騙廖崇瑋而先後取得上開遊戲道具9件,係基於單一犯意而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地點內接續為之,且係持續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應包括予以評價,僅成立一罪。又核被告對鄭凱文施用詐術取得4萬3千元,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就被告所為之上開犯罪事實,起訴被告均係犯刑法第33
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容有誤會,然檢察官既已於本院審理中當庭更正起訴法條為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及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本院亦已告知被告此項更正後之罪名,本院自不必再為變更起訴法條之諭知,併此敘明。被告所犯上開詐欺得利及詐欺取財二罪,係於不同之時間先後犯之,且被害人亦不相同,自屬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行所生之危害,事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等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刑,復衡酌被告現「無業」,家境「勉持」,有警詢筆錄所載為憑,顯非名商富賈或擁高薪厚祿者等類此資力優渥或相較寬鬆之人,再者,自由刑倘准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應考量為換取自由勢須支付而無從豁免之代價暨依其職業、身分及家境所應有之資力等節予以綜合酌定,方能在財力豐貧各異、優劣參差者間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及公平性等各情,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素行尚端,惜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並業已賠償告訴人鄭凱文所受之損害,此據告訴人於審判中陳明(見本院易字卷第28頁反面),稽此堪認其有悛悔之實據,再其既親歷本案偵查、審理程序,復受本次罪刑之科處,自已得有相當之教訓,當足收警惕懲儆之效,定可深悉行止之分際,爾後必能循矩以行,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宏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104年1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虛擬寶物名稱│移轉交付方式│備註│├──┼────────┼──────────────┼────────────┤│1│民兵隊精銳盔甲│由角色ID「霸王之槍」於101年│由角色ID「DREAM時尚」於│││(下褲).XG│12月1日23時27分33秒與角色ID│101年12月2日1時50分14││││「DREAM時尚」交易,由角色ID│秒出售並交換予角色ID「延││││「DREAM時尚」取得│續」││││││├──┼────────┼──────────────┼────────────┤│2│民兵隊精銳盔甲│由角色ID「霸王之槍」於101年│由角色ID「DREAM時尚」於│││(上衣).XG│12月1日23時27分33秒與角色ID│101年12月2日1時50分14││││「DREAM時尚」交易,由角色ID│秒出售並交換予角色ID「延││││「DREAM時尚」取得│續」│├──┼────────┼──────────────┼────────────┤│3│忍者面具(蒼)│由角色ID「霸王之槍」於101年│由角色ID「DREAM時尚」於│││.XG│12月1日23時27分33秒與角色ID│101年12月2日1時50分14││││「DREAM時尚」交易,由角色ID│秒出售並交換予角色ID「延││││「DREAM時尚」取得│續」││││││├──┼────────┼──────────────┼────────────┤│4│黑貓鞋.XG│由角色ID「霸王之槍」於101年│由角色ID「可惜你不在了」││││12月1日23時27分33秒與角色ID│(為角色ID「DREAM時尚」││││「DREAM時尚」交易,由角色ID│同帳號之另名角色)於101││││「DREAM時尚」取得│年12月2日2時19分52秒出│││││售並交換予角色ID「延續」││││││├──┼────────┼──────────────┼────────────┤│5│邪翼鳥人的翅膀│由角色ID「霸王之槍」於101年│由角色ID「可惜你不在了」│││.XG│12月1日23時27分33秒與角色ID│(為角色ID「DREAM時尚」││││「DREAM時尚」交易,由角色ID│同帳號之另名角色)於101││││「DREAM時尚」取得│年12月2日2時19分52秒出│││││售並交換予角色ID「延續」│├──┼────────┼──────────────┼────────────┤│6│民兵隊喇叭槍.XG│由角色ID「霸王之槍」於101年│由角色ID「可惜你不在了」││││12月1日23時27分33秒與角色ID│(為角色ID「DREAM時尚」││││「DREAM時尚」交易,由角色ID│同帳號之另名角色)於101││││「DREAM時尚」取得│年12月2日2時19分52秒出│││││售並交換予角色ID「延續」│├──┼────────┼──────────────┼────────────┤│7│黑暗精靈│由角色ID「霸王之槍」於101年│││││12月1日23時27分33秒與角色ID│││││「DREAM時尚」交易,由角色ID│││││「DREAM時尚」取得││├──┼────────┼──────────────┼────────────┤│8│流星(物理攻擊型│由角色ID「霸王之槍」於101年││││)│12月1日23時27分33秒與角色ID│││││「DREAM時尚」交易,由角色ID│││││「DREAM時尚」取得││├──┼────────┼──────────────┼────────────┤│9│流星(物理攻擊型│由角色ID「霸王之槍」於101年││││)│12月1日23時27分49秒與角色ID│││││「DREAM時尚」交易,由角色ID│││││「DREAM時尚」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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