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2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美華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浩誠 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2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美華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浩誠 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