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0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022號債權人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史綱 債務人 葉佳妤 債務人 張清英
一、(一)債務人葉佳妤、張清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玖萬肆仟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葉佳妤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壹拾伍萬陸仟元,及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樂嘉威┌─────────────────────────────┐│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備註││債務人姓名│(新台幣)│(至清償日止)│(%)││├─────┼──────┼───────┼───┼────┤│1、葉佳妤│1,735,000元│105年5月19日│6.4│連帶求償││、張清英│││││├─────┼──────┼───────┼───┼────┤│2、葉佳妤│859,000元│105年5月20日│6.4│連帶求償││、張清英│││││├─────┼──────┼───────┼───┼────┤│3、葉佳妤│416,000元│105年5月13日│6.4││├─────┼──────┼───────┼───┼────┤│4、葉佳妤│1,740,000元│105年5月16日│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