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03號原告 鍾志宏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文振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系爭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書記官劉碧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