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08號原告 崔奕翔 法定代理人 莫麗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崔文平 等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崔文平、 崔文杰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苗栗縣○○鎮○○○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書記官劉家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