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訴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訴字第59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建良因傷害致死等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03年12月12日本院103年度交訴字第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4年1月28日(星期三)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錢衍蓁法官劉凱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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