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7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788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訴訟代理人 劉德明 被告簡佑鍾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萬2,467元,應繳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並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誌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洪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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