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3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銘運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著有解釋在案。
二、本件於被告張銘運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字第5905號)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係違禁物,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請求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梁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單位│備註│├──┼─────┼────────┼──────────────┤│1│第二級毒品│1包(含無法與毒│卷內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基安非他│品析離之包裝袋1│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記載含左列毒│││命│只,毛重0.38公克│品成分無誤。││││,鑑驗取用0.0047│││││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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