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7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林永發 債務人 張明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參仟肆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肆佰貳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兩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伍佰,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計算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