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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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9號原告 陳德文
謝宗麟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 律師
裘佩恩 律師被告 吳國興
胡錦綢 即瑞隆起重工程行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勞安易字第1號業務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川傑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