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交易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交易字第1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交易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59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各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
307條之規定,前述第303條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4年4月29日下午10時15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輕型機車,在彰化縣○○鎮○○路陸橋P8水銀燈座處,因過失撞擊告訴人丙○○及乙○○二人,致告訴人丙○○受有頭部外傷合併腦出血及頭皮撕裂傷、右膝挫傷等傷害,告訴人乙○○受有右腳外踝閉鎖性骨折、右膝表淺損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按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前揭傷害罪須告訴乃論。經本院院長為雙方進行調解後,告訴人丙○○、乙○○均於94年9月27日具狀撤回刑事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二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為準。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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