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55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素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素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素秋因詐欺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衡酌受刑人犯行所生危害、犯罪之性質及犯罪情節等情形,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魏嘉信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詐欺有期徒刑1年1月109年1月26日至109年2月7日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697、6944、10470號彰化地院109年度訴字第825、950號109.12.30彰化地院109年度訴字第825、950號110.02.02否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20號(110年度執更字第1275號)編號1至3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編號1至6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2詐欺有期徒刑1年2月(3次)109年1月31日至109年2月14日109年3月中旬至109年4月1日109年3月21日至109年4月1日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697、6944、10470號彰化地院109年度訴字第825、950號109.12.30彰化地院109年度訴字第825、950號110.02.02否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20號(110年度執更字第1275號)3詐欺有期徒刑1年5月109年2月26日至109年3月31日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697、6944、10470號彰化地院109年度訴字第825、950號109.12.30彰化地院109年度訴字第825、950號110.02.02否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20號(110年度執更字第1275號)4詐欺有期徒刑1年1月(2次)109年3月初某日至109年3月28日109年2月15日至109年3月28日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254號彰化地院110年度訴字第65號110.03.31彰化地院110年度訴字第65號110.08.05否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592號(110年度執更字第1275號)編號4至6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5詐欺有期徒刑1年3月109年3月26日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254號彰化地院110年度訴字第65號110.03.31彰化地院110年度訴字第65號110.08.05否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592號(110年度執更字第1275號)6詐欺有期徒刑1年2月109年3月20日至109年3月24日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254號彰化地院110年度訴字第65號110.03.31彰化地院110年度訴字第65號110.08.05否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592號(110年度執更字第1275號)7詐欺有期徒刑1年3月109年2月24日至109年3月23日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71號彰化地院110年度訴字第610號110.10.18彰化地院110年度訴字第610號110.11.17否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5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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