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號原告 黃議穎 被告 黃議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簡上字第2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吳孟潔法官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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