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830號聲請人 許妤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京典當鋪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提出相對人京典當鋪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並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