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371號聲請人 林俊發 相對人 羅宗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4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5年7月28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款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區○○○段│大南小段│203-962│402.00│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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