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8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820號113年度附民字第964號原告 周先鋒
李志賢 楊文煌
李鎔
金鳳美 李木興 徐信章 高參益 游喬鈞 王毅君 被告 吳進寶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81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鍾雅蘭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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