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0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院九十九年度家救字第二十五號駁回聲請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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