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附民上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上字第四七號
上訴人甲○○即原告被上訴人乙○○即被告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六七三號妨害名譽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就原審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八一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呂永福
法官黃賽月法官魏新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錢艷鳳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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