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677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陳重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捌拾伍萬叁仟柒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陳重明於民國103年9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6,0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3年9月29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38%,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46%)。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5,351,885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二、查債務人陳重明於民國104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600,000元整,並約定於民國124年11月30日清償完畢,利息依本行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43%,採浮動方式計付(目前利率為年息2.51%)。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立有房屋貸款約定書可稽,惟查相對人迄今尚結欠本金1,501,841元整及其應付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如證物1)。
三、詎料相對人自106年7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房屋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尚有6,853,726元(計算式:5,351,885+1,501,841=6,853,726),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677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重明│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46%│││535188││月6日起│││││5元│││││├──┼───┼─────┼──────┼──────┼───────┤│002│新臺幣│陳重明│自民國106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2.51%│││150184││月6日起│││││1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重明│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35188││月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重明│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0184││月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1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