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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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易字第31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安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