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3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2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偉凱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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