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7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7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灣麥當勞餐廳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昌霖 代理人 楊淑華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祖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捌佰伍拾柒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