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44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44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4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暹廚泰豐吉林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芢 相對人即債務人李明芢
褚君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捌萬貳仟肆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六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七六九三,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一.五三八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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