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52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3所載。又附表編號1、2、3所示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3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2、3所列之罪,並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之前,除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裁判時業經宣告減刑外,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亦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聲請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曾仁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