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4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高雄市○○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銀元壹仟元即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3月間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6696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罰金銀元2,000元即新臺幣6,000元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