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4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48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附表1、2所示之4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80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壹所示參罪,均減刑,詳如附表壹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又所犯如附表貳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1、2所示日期犯如附表1、2所示之4罪,經判處如附表1、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1、2所示4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1所示之3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就附表2所示之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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