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48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248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2年度審訴字第2319號
102年度審訴字第248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順成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2年度毒偵字第3520號、第3765號),本院合併審理,因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二十一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曾建豪書記官葉姿敏通譯劉坤驛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許順成施用第一級毒品,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許順成前於民國9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1年2月11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5年內即93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2年5月20日14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巷○○號3樓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因其另涉嫌竊盜犯行,經警查詢發現其為毒品列管人口,於102年5月20日16時10分許通知其到隊採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2年7月11日20時30分許,在其上開住處內,以將海洛因置入針筒內摻水稀釋後注射靜脈血管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2年7月12日20時15分許,因另案遭本院通緝,經警在高雄市○○區○○街○○巷○○號址前逮捕到案,復徵得其同意採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按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惟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撤銷其假釋,但假釋期滿逾3年者,不在此限,刑法第78條、第79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被告於假釋中故意更犯罪,如經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即得為撤銷假釋之原因,不適用累犯之規定。經查,被告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3月(共10罪)、9月、8月、3月、8月、8月確定,上開17罪嗣經法院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年6月確定,於101年1月10日假釋付保護管束,然其於假釋期間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373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前開假釋亦經撤銷,應執行殘刑有期徒刑11月9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故公訴意旨認被告上開假釋於101年12月19日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而認事實欄(二)之犯行應構成累犯,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葉姿敏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
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書記官葉姿敏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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